
项目编号: 日期:2026-01-16 浏览次数:936 【返回】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 202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海南省省级202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及标准》(详见附件)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2020 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 号)。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海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 万元。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 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按照分级授权、内部牵制的要求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要全流程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管,严禁设置不合规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要畅通渠道化解质疑投诉的问题矛盾。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其他
(一)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集中采购目录不得删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市县不得擅自调整标准。
(二)本《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可到“海南省政府采购网 ”下载。
(三)本政策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后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进行调整。
(四)本《目录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