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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进场交易项目明确监督部门的通知

项目编号:    日期:2025-10-16    浏览次数:72    【返回】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进场交易项目明确监督部门的通知

各交易主体: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确保交易全过程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海南省公共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除有明确的行业监督部门外,以下五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第一类、第五类项目属于非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应落实监督部门,并征得同意(交易申请函“行政监督部门”处盖章确认或其他确认文件)。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代建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检测服务单位等招标不属于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的项目。

二、单独立项或者工程红线外的电力迁改、电力管廊建设等电力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但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使用工程建设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四、随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立项审批的设备、信息化、智能化类子项目,采用工程建设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整体所属行政监督部门拒绝实施监管的项目。

五、参照政府采购规则进场交易的项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16日